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:河北省厚德文化促进会
英文名称:Hebei Morality Cultural Promoting Society
第二条 本会性质:本会是团结省内外德高望重的各界爱国人士,致力于促进河北省厚德文化建设、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养的法人(法定代表人)、自然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。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 弘扬厚德载物之精神,大力传承自强不息,厚德载物的文化精髓,构建河北道德与文化、道德与经济的和谐发展;加强对河北省传统道德文化及现代文明的深入研究,促进新时期河北厚德文化建设,传承燕赵文明、服务河北发展;团结、协调、组织各方人才为会员服务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本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。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会建立中共河北省厚德文化促进会党支部,
上级党委: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。
第五条
会址: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房大厦六楼
电话(传真):0311—87249978 13503119075
邮 编:050051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:
(一)开展学术交流、研讨、会议等相关活动。
(二)开展传统美德教育、培训。
(三)通过传媒加强对广大民众的道德伦理教育。
(四)面向省内外知名企业开展厚德文化建设的咨询。
(五)组织省内外高校开展厚德文化交流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: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1) 拥护本会的章程;
(2)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3) 在业界具有影响力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1) 提交入会申请;
(2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3) 由会员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1) 在本会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2)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(3)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4) 获得本会各种资料和信息;
(5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6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(7) 其它依章程应享有的权利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1) 执行本会决议;
(2) 保守本会秘密,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;
(3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4) 按时交纳会费;
(5)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资料;
(6) 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书面申请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视为自动脱离本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1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2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3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4) 决定终止事宜;
(5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届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,不得领有企业或从事商业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,以确保服务的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。理事会成员必须严格自律、遵守法纪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1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2) 推选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3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4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5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6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商业机构;
(7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8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9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10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(11)向常设机构派设监事会。监事会的工作任务是监督常设机构,帮助会员实现资源共享、责任分摊、合作发展、利益均沾;区别贡献、保障回报。有权审查年度财务的预算和决算,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,就会员提出的责问予以核查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1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2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3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;
(4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5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,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,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,秘书处设专职副秘书长1名,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通过,任期五年。
第二十四条 出资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1) 召集理事会主持常设机构日常工作;
(2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3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4) 制定年度财务的预算和决算;
(5) 落实年度工作计划。(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并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)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1)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,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;
(2) 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商业机构开展工作;
(3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;
(4)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5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规则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1)会费;
(2)受赠;
(3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;
(4)利息;
(5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参照企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
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26日会员预备大会表决通过,2019年12月3日做部分修改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2019年12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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